法治明灯照前路,风险意识筑根基——丁翔法官深度解析社会法律风险,为成都理工学子护航青春征程

成都,2025年6月18日;夏木葱茏,毕业季的离歌渐近。一场关乎未来人身安全与法治底线的深度对话正在展开。成华区人民法院工会主席、资深一级法官丁翔,应研究生“之新论坛”第28期之邀,以专题报告——《致机电学子的4个生活避“坑”小贴士》,为即将扬帆起航的研三学子以及关注未来的研一研二同学,献上了一堂“社会生存必修课”。丁法官以其深耕审判执行一线(涵盖成华法院执行局、民二庭、民三庭及青龙人们法庭道交、物业、服务合同等多元领域)的丰富积淀,将冰冷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的警示,用四个维度各异却直击要害的真实案例,为理工科精英们勾勒出一幅清晰的社会风险防范全景图。
一、 预付费迷局:契约自由下的格式陷阱与资金安全

案例深度还原: 丁翔法官首先将目光聚焦于牵动无数学子及家庭神经的教育消费领域。他详尽剖析了“李某诉某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学生李某怀揣留学梦想,与某公司签订《学业规划协议》,一次性预付高达14万元的巨额学费,合同条款复杂,尤其对“冲刺课程”约定为“按试卷包干收费(9600元/10600元)”、“费用开始即扣除,并不予退费”。后因课程安排争议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对已开始但未履行完毕的4项冲刺课程(价值39400元)如何结算爆发激烈冲突。李某主张按新课标准(560元/小时)折算,公司则坚持“包干不退”。

格式条款的效力之辩:丁法官着重强调,法院审理的核心在于合同中“冲刺课程费用开始即扣除,并不予退费”这一条款的性质认定。他指出,该条款由经营者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49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此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解除合同及返还预付款请求权的条款,若经营者未尽到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无效。
服务价值的公允计量:在涉案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公平结算成为关键。即根据该冲刺课程项下已发生的具体服务时长占该课程预估总服务时长的比例,来计算应扣除的费用。最终经精密计算品迭,判决李某需补缴服务费9,714.27元,二审调解结案。这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避坑指南与风险预警:
1.格式条款:警惕“霸王”陷阱: 丁法官警示学子,签订任何服务合同(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等),务必逐条细读,特别关注涉及付款方式、退款条件、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核心内容。对于经营者单方制定的、限制自身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有权要求解释,若对方未尽合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可能无效。他引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及前述最高法解释,强调“预付卡消费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明确细则:在合同中清晰约定服务内容、标准、周期、计价方式、未完成服务的退费计算方法。
3.留存凭证: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邮件、微信等)、课程记录等一切证据。
4.维权路径:一旦发生纠纷,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消协投诉、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像本案李某一样,果断诉诸法律。丁法官特别提及最高法解释第19条:即使是因消费者原因解除合同需返还预付款,经营者提供的折扣商品/服务或赠送金额,也需按原价计算已消费部分,防止消费者权益被二次侵蚀。
二、 网络漩涡:指尖上的“利刃”与名誉权、社会秩序的守护

案例深度还原:针对信息时代理工科学子面临的独特风险,丁翔法官以 “键盘风云”——“飞哥在东莞”诽谤案切入。被告人吴某(网名“飞哥在东莞”)为吸引流量、推销地产,于2021年11月19日,恶意下载被害人莫某发布于社交平台的温馨贴文“与外公的日常”中的合照,捏造并散布“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骇人谣言。该虚假信息瞬间引爆网络,被疯狂转载、评论,形成针对莫某的滔天网络暴力,使其承受难以想象的羞辱、谩骂和人格贬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以诽谤罪提起公诉。
罪与非罪:“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丁法官详细阐释了诽谤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捏造事实 + 公然散布 + 情节严重。他重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确立的入罪量化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即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谣言的传播量级远超此标准。
法益的双重侵害:丁法官分析法院判决时指出,吴某的行为造成了双重严重危害:
个人层面:严重侵害莫某的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条)和人格尊严,使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
社会层面: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助长网络戾气,污染清朗网络环境,侵蚀社会信任基础,危害公共安全感。这种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是诽谤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刑法介入的关键依据。
避坑指南与风险预警:
1. 言论自由≠为所欲为:丁法官严肃告诫学子:“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其边界止于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他援引《民法典》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等除外)和第1194-1197条(网络侵权责任),强调在网络上发言必须坚守真实、客观、善意原则。对未经核实的信息,尤其是涉及他人隐私、名誉的敏感内容,切勿轻易转发、评论,更严禁为“吸睛引流”而恶意编造、歪曲事实。“指尖轻点,可能成为压垮他人的最后一根稻草,也可能为自己铐上法律的枷锁。”
2. 遭遇网暴,勇敢维权: 若不幸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
固定证据: 第一时间对侵权网页、帖子、评论、转发等进行截图、录屏、公证。
平台投诉: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寻求法律救济: 可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
三、 共饮之责:欢宴背后的生命之重与过错边界

案例深度还原: 丁翔法官将沉重的“饭局之殇”案例引入,直面职场与社交生活中难以回避的饮酒文化。2017年1月19日晚,冯某邀约朋友张某等十人聚餐。席间,包括冯某、张某、罗某在内的8人,以分酒器、小杯方式,共同饮尽4瓶52度白酒(约每人半斤)。席间无劝酒行为,张某未显异样。餐后众人转场KTV,期间消耗一箱啤酒(12瓶),张某是否饮酒不明。约1小时后离开KTV时,张某尚能交谈。由未饮酒的冯子驾车,冯某、罗某陪同送张某回家。途中张某沉默倚靠。抵达小区停车场后,因不知其具体住址且呼叫无反应,冯某下车找物业,冯子、罗某下车抽烟。待联系上张某配偶并发现其身体瘫软后急送医,张某终因“急性酒精中毒、猝死”于次日凌晨离世。赔偿争议引发诉讼。
共饮者的责任边界: 法院明确认定,席间无劝酒、灌酒、赌酒等强迫性行为,故共饮者本身不因单纯的共同饮酒行为承担责任。这厘清了“共饮即担责”的误区。
护送(送行者)的过错认定: 丁法官重点剖析了冯某、罗某、冯子三人的责任依据。法院认为:在送张某回家途中,其状态已由“尚能交谈”发展为“沉默倚靠”直至“呼叫无应答”、“身体瘫软”,不适程度逐步加剧且明显异常。作为同行护送者,三人本应预见到过量饮酒的严重风险,对张某的状况负有合理注意和救助义务。然而,他们在发现异常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如立即送医或紧急联系急救),反而下车处理其他事务,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此过失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受害人自身责任: 法院同时强调,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健康风险甚至生命危险,应有清醒认知。其自身未能控制饮酒量,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最主要、最直接原因。
责任划分与判决: 基于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存在过失的护送者冯某、罗某、冯子三人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避坑指南与风险预警:
1. 劝酒=劝责: “热情好客,绝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强行劝酒、灌酒、故意激将、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仍劝其饮用、未有效劝阻已明显过量者继续饮酒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过失致人死亡)。
2. 护送义务:生命关天的“最后一公里”: “饭局结束,责任未了。”丁法官强调,对醉酒者(或出现明显不适者)的照顾护送,是共饮者(或组织者、护送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确保安全到家: 应尽力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其住所,交予有监护能力的家人或亲友。密切观察状态: 途中及到达后,需持续关注其身体状况(面色、呼吸、意识等)。及时医疗介入: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如昏迷、呕吐窒息、呼吸急促或停止等),必须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或送往医院,任何延误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本案中护送者的过失,正是源于对此义务的疏忽。
3. 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 “身体是你最宝贵的财富,也是你承担责任的基础。”务必根据自身情况理性饮酒、量力而行,切勿逞强斗勇。在社交场合,应学会得体、坚定地拒绝过量劝酒。
四、 车门瞬间:疏忽一瞥与交通参与者的共同责任

案例深度还原: 丁翔法官以发生在成华区家门口的“开门之悲”案例收尾,聚焦日常交通中的致命疏忽。2023年3月6日10时30分,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成华区双庆路10号门前路段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乘客吴某在未观察后方交通状况的情况下,贸然打开左后车门。此时,刘某正骑电动自行车沿双庆路由双成二路方向正常行驶至此,猝不及防撞上车门,人车俱损。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无责任。赔偿争议诉至法院。
司机张某的核心过错:
违法停车: 将机动车临时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直接妨碍了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关于机动车停放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前提。
更高的注意义务: 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驾驶员,张某对整个停车环境的安全性负有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他不仅需确保自己停车位置合法、安全,还应对车上乘客(尤其是开门侧)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预判和提醒。
乘客吴某的关键过失:
“荷兰式开门法”的缺失: 吴某作为下车乘客,在打开车门这一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动作前,未履行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观察后方来车情况(特别是使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迫使身体自然转动观察,即“荷兰式开门法”)。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乘坐机动车的,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受害人刘某: 法院完全认可事故认定,刘某正常骑行,无任何过错。
责任比例划分: 法院在张某、吴某构成共同侵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各自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认为张某违法停车、掌控全局,过错程度更大;吴某疏忽开门是直接诱因。据此,酌情判决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吴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这一划分清晰体现了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义务层级。
避坑指南与风险预警:
1. 乘客:开门非小事,关乎人命: 丁法官强调:“每一位乘客,都是交通责任的承担者。”下车前务必养成习惯:
强制观察: 无论前后排,必须扭头或通过后视镜仔细观察后方(尤其是非机动车道)是否有车辆(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行人接近。
“荷式开门”: 推广使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如右手开左门)开门,身体自然转动,扩大视野。
分段开门: 先开启一条小缝,确认安全后再完全打开下车。
2. 驾驶员:安全停靠与充分提醒:
合法停车: 绝对禁止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交叉路口、公交站等危险区域停车。务必选择正规停车位或允许临时停车的安全地点。
提醒义务: 停车后,特别是靠边停车时,驾驶员必须主动提醒乘客(尤其是后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确认安全后再开门。最好在乘客开门前,驾驶员先行观察。
掌控全局: 对车辆位置及周边环境安全负最终责任。
3. 非机动车骑行者:防御性驾驶: 丁法官也提醒骑行者,在途经路边停放车辆(尤其是有乘客上下迹象的车辆)时,务必提高警惕,减速慢行,预留安全距离, 防范“开门杀”。
五、 反响与回响:法治信仰的种子在理工沃土萌发
仅仅一个小时的讲座,丁翔法官以其深厚的专业功底、鲜活的案例剖析、打动了在场的每一位学子。
“丁法官,租房时遇到‘二房东’怎么办?押金不退是常态吗?”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遇见很多骗局,我们应该如何避免这些骗局?怎么提高自己的防诈骗意识?”
“丁法官,当意识到自己陷入预付陷阱之中,我应该怎么办才能合法的挽回自己的权益?”
丁翔法官结合具体法条和审判实例,一一给予了清晰、务实、操作性强的解答,现场掌声不断。
研究生“之新论坛”第28期在持久而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丁翔法官用法律的理性之光与人文之暖,为理工科学子即将展开的壮阔人生画卷,描绘了坚实的安全底色。当青春的热忱与创新的激情,配以法治的罗盘与风险的雷达,新一代的科技人才必将能更自信、更从容、更稳健地穿越社会的激流险滩,在实现个人价值与贡献国家发展的航程中,乘风破浪,行稳致远。法治明灯,已然点亮;风险意识,深入人心——这堂 “社会第一课”,必将成为莘莘学子受益终生的宝贵财富。
